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的医疗、科研单位的实验用犬以及动物园观赏和专业团体表演用犬,免收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