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携犬到居住地畜牧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领取检疫和免疫证件后,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公安部门发放的重点限养区犬牌与一般限养区犬牌,应有明显区别。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