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八条已修改省、地级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