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九条已修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提交审查的预算材料包括:(一)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的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表;(二)本级各部门预算收支表;(三)本级财政资产负债总表;(四)建设性支出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按类别划分的返还或者补助下级政府支出表,本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五)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说明材料;(六)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材料;(七)预算初审所需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