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虚列收入、支出,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违反规定无预算、超预算拨付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借出预算资金、对外提供财政担保、举借债务或者其他擅自挪用预算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进行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的;

(五)拒绝报送报表、资料,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