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级决算草案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政府应当将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算和下一级政府经批准的决算汇总后,在10月底前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