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政府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通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