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