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九条已修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各级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通报情况。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各级政府需要动用超收收入安排支出预计超过本级预算总收入3%的,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