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专项调查、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的进度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单位依法征收各项税费和其他财政收入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的情况;

(五)法定及重点支出项目的资金拨付和执行情况;

(六)财政部门有无无预算、超预算拨款的情况;

(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无挪用预算资金的情况;

(八)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对外提供财政担保、举借债务的情况;

(九)预算支出执行部门、单位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

(十)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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