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八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分为立法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拟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提案人应当完成起草工作,并在年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立法调研项目应当完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论证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