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先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项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协调、拟订草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