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七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先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项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协调、拟订草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