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六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