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审查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