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初次审议的三十日前,应当连同说明及立法依据等资料,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后的十五日内,重点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可执行性等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