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解释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