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听取提案人的说明。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可操作性等主要问题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听取法制委员会作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情况及主要问题的汇报。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的重点、难点及主要分歧意见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