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