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较多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