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发生或调处山林权属争议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