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从事林事活动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设施、工具。对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砍伐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