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在城市道路照明电缆线路附近水平或者垂直施工作业,危及线路安全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作业,其费用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