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勘察、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