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好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