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必须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