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其周围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二)擅自在照明灯杆上架线、接用电源;(三)其他损害照明设施及有碍维修作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