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第八条已废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