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