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第七条已废止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