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第九条已废止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后,领取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