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