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