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在设立、建设、生产以及停办、闭坑过程中,违反劳动安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土地、电力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