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向非法采矿者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向非法采矿者供应炸药等大工用品以及矿山企业、个体采矿擅自制造或者购买炸药等大工用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