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拆除、毁弃主要生产设备、设拖,关闭或者停办矿山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