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设置或者恢复,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