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超越开采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到原划定的开采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超层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