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山的关闭和停办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未注销采矿许可证以前,不得擅自拆除、毁弃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关闭或者停办矿山。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