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山的关闭和停办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应当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相应的批准和证明文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的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