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应当依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相应的批准和证明文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的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