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不得擅自制造和购买炸药等火工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法采矿者提供火工品、电力、技术服务和地质矿产资料。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