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不得擅自制造和购买炸药等火工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非法采矿者提供火工品、电力、技术服务和地质矿产资料。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