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