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机构或者配备地质测量人员,按时完成生产勘探和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并建立储量登记统计制度。

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应当按照规定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