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相邻矿山之间应当留出符合技术安全标准的隔离矿柱。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