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露天采矿的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置界桩或者地面标志。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毁经确认的界桩或者地面标志。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