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成立负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机构,组织领导下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部署选举工作,动员村民依法参加选举,协助确认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资格等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