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九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