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