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