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导选举工作的具体实施。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