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