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和妇女成员所担任的职位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