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选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